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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合憲 法界:案量未減少且不容易成罪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法界認為,合憲仍代表案件量不會減少,往後案件偵審結果多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容易成罪。
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行為如按個案之表意脈絡,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損害,且經權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等而不具正面價值,於此範圍內處罰「合憲」。
1名基層檢察官認為,按照實務狀況,偵查或審理公然侮辱案件時,若查知被告習慣使用「髒話口頭禪」,或告訴人實為爭端引發者,多半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與無罪,即使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對未來偵審案件的影響不大。
此名檢察官也指出,公然侮辱罪的法益侵害和刑度較低,往後偵審案件時,依據憲判要旨,必須權衡被告的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等,考量的層面會更廣泛。
這名檢察官表示,台灣訴訟成本不高,民眾為了捍衛權益、自證清白,多會透過提告來救濟,也可能耗費較多的司法資源與公共利益,即便限縮適用範圍,判決合憲仍代表案件量不會減少,但案件偵審結果可能不起訴處分或無罪。
1名曾為司法官的資深律師則指出,站在民眾的立場,例如媽媽帶小孩去看病,但藥單上被寫下「媽媽是婊子」等侮辱性字眼,若民眾提出公然侮辱罪告訴,也應是合理且符合常情。
這名律師也表示,大法官針對掌握優勢聲量的網紅、名嘴、媒體人等,自願性拍片或於節目發言時涉及公開羞辱特定的人士,則認為應負起較大的責任,此類「網紅條款」,提升對部分特定人士的刑事制裁,也不會助長網路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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