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雅區公所留個洞當取水口 遊客小麥節跌入摔斷腿…獲國賠47萬
台中謝姓女業務前年參加大雅區「小麥產業文化節」,步行時摔進水溝蓋旁1個長80公分大洞,導致腳骨折腰受傷,並對大雅區公所、農田水利署求償國賠57萬元。2公家機關均否認疏失、相互指控對方應負責,法院認定大雅區公所有水溝蓋設置、管理義務,判公所應給付謝47萬多元,可上訴。
謝女主張,她2022年3月5日參加小麥產業文化節,行經大雅區神林路1段231巷1弄時,因水溝蓋旁有寬34公分、長80公分坑洞,且無護欄、警告標示,害她步行時跌落坑洞造成脛骨、腓骨骨折、腰受傷,對主管機關大雅區公所、農田水利署提國賠求償57萬9098元。
大雅區公所抗辯稱,水溝蓋非公所設置,主管機關是農田水利署,該坑洞經確認是農田設施留設的取水口,非水溝破損,應由農田水利署管理維護,也認為當天天氣晴朗,謝女可發現繞過,卻沒有留意自己也有過失。
農田水利署表示,溝渠本無水溝蓋,是大雅區公所1993年考量人車通行需要自行鋪設,並留設供農民灌溉用水的取水口,大雅區公所為道路養護機關,水溝蓋也是公所設置,應由公所負國賠責任。
台中地院查,案發地旁廖姓地主證稱,政府在1993年於溝渠上鋪水泥,方便車輛停在上方,當時留下1個洞給農民引水,另根據台中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該道路已委託大雅區公所維護管養,且沿線水溝蓋都焊有「中市公物」字樣,堪認是大雅區公所在溝渠上鋪水泥。
法院認為,大雅區公所是水溝蓋設置及管理機關,有維護義務,卻獨留坑洞供灌蓋取水,沒設置警示標誌、護欄,管理有欠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農田水利會是負責維護溝渠維持灌溉正常引水,水溝蓋上有無設警示、護欄,非水利署管理,認定不需國賠。
法院審酌女子受傷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判大雅區公所應給付她47萬9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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