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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誘2軍人當共諜遭拒 陸軍砲指部退伍上兵被判2年半
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上兵退伍的戴姓男子,3年前赴大陸珠海工作,被當地情報單位所吸收,由戴按件計酬,利誘現役軍人收集相關軍事機密,唯戴著手吸收兩名現役軍人遭拒而未得逞,台南高分院今認他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2年6月。
檢方調查,戴於2007年2月間入伍,後轉服志願役士兵,同年3月底起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服役,任職野戰砲兵,2011年4月間上兵退伍。同年月赴大陸地區珠海市工作,5月間在廣東珠海結識派駐在廣東中山的化名「百威」情報人員。
對方得知戴背景,以給付高額報酬為代價,利誘吸收他加入其刺探、收集我國軍事機密資料等下線成員,在台灣多方吸收現役軍人加入。
據指出,該組織運作方式,由戴負責以按件計價給付報酬,利誘現役軍人,依指示交付持有軍事機密相關資料,或在其所任職部隊或單位中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相關資料任務,再交由戴將資料轉交對方,層轉所屬大陸軍方上級人員審核,並依該資料重要性高低核定報酬金額多寡。
戴依對方指示,接續著手吸收楊姓、蔡姓兩現役軍人為其下線,但因遭兩人拒絕而未能得逞。案經我方相關單位查獲,戴也對犯行坦承不諱,並有相關資料佐證。
台南高分院認戴違反國家安全法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國家機密保護法中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收集國家機密未遂罪,及貪汙治罪條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應從一重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斷。
合議庭指出,戴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依國安法相關規定減輕其刑,且戴為未遂犯,依刑法相關規定再減其刑。法官認他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2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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