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捷運站搭手扶梯偷拍短裙妹下體 他一度不認罪...最終下場曝
黃姓保全去年在捷運站搭手扶梯時,拿手機偷拍短裙妹的裙底,並碰觸女子的大腿內側,一審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黃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他和女子和解,除維持一審刑度,並宣告緩刑3年,應支付女子15萬元損害賠償,全案確定。
黃2023年2月3日晚間9時許,在台北捷運出口搭電扶梯時,拿手機開啟攝影功能,偷拍前方穿著短裙的女子的下體,並碰觸女子大腿內側。黃否認犯行,供稱他沒有拍到女子隱私部位,電扶梯抵達出口時,他想要往前,但女子站在出口處沒有往前走,因此有稍微靠近,但不確定有無碰到女子大腿,「如果我真的想性騷擾也不會用手機觸碰」。
女子作證指出,她在搭乘手扶梯往上時,就有感覺有東西碰觸到她的大腿內後側,她回頭看到黃把手機拿在下面;法院根據監視器畫面、黃在警方詢問時的說法,認定黃供述前後不一,確實有將手機伸至女子大腿內後側,並多次調整拍攝角度竊錄裙底。
一審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黃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黃僅就科刑部分上訴,高院認為黃造成女子身心受創,審酌他沒有其他前科,且改口坦承犯行,並和女子成立調解,因此仍判黃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宣告緩刑3年,黃應依調解內容支付女子15萬元損害賠償,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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