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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6月!他開車綠燈起步 撞傷闖紅燈走斑馬線失智婦人
謝姓男子在路口見綠燈起步時,把闖紅燈走斑馬線過馬路的中度失智婦人撞成重傷。事故鑑定肇事主因為行人過失行為,謝過失行為是肇事次因。傷者家屬求償1043萬多元,謝僅要賠償強制險66萬多元,未能和解。基隆地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謝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前年9月23日近午開車行駛信一路,在義二路交岔路口綠燈起步時,撞上闖紅燈走行人穿越道穿越信一路,中度失智的林姓婦人,造成林婦左眼失明、左側5根肋骨閉鎖性骨折併血胸、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傷害。林子提告,檢察官偵查後,依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謝男。
法官審理時,謝男承認犯行,並與林子在檢方偵查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另依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監理機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現場照片等事證,認定謝男犯行。
法官指出,謝男肇事後停留現場,主動向員警承認是肇事人,符合自首規定。謝男開車綠燈起步時,不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遵守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規定,造成林婦受重傷。林婦的兒子求償醫療、看護、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1043萬多元,謝僅要賠償強制險66萬6625元,雙方金額差距過大無法和解。
法官審酌謝男坦承犯行,無前科,兼衡林婦未依號誌指示通行,穿越道路未注意左方直行來車過失為肇事主因,謝男綠燈起步,未注意前方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車道為肇事次因,以及犯罪情節、林婦傷勢等情狀,判謝男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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