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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345萬買到3房2廳 屋內大漏水!買家氣炸告贏賣方
高雄顏姓女子花345萬元購入一間3房2廳的公寓,結果交屋後一下雨裡面嚴重漏水,逼得顏女只能在外租屋,顏提告要求李姓前屋主解約,還要還她345萬元購屋費,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屋「屋況悽慘」,判顏女勝訴,李男要還錢。
判決指出,顏女2017年11月購入前鎮區的這家中古屋,雙方協議以345萬元成交,隔年2月點交,打算用來作為公司辦公室使用。
結果同年6月入住後正巧碰上雨季,客廳、廚房、3間房間、2間浴室、走廊之天花板、牆壁嚴重漏水,還一度淹到公共區域。
顏女氣得立刻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李男負責修繕,但李男卻不理會,顏女全家住了半年,忍受不了漏水,只能另尋他處租屋。
顏女不滿花錢買來的房子竟是這種慘況,請專家鑑定後,該屋因漏水至少貶損50萬元,顏女質疑李男賣屋不老實,提告要求解約、退回購屋全額,若不願解約,那就賠償她93萬元修復、價值減損、租屋等費用。
李男挨告後反駁,稱房屋沒有瑕疵,就算有瑕疵,也可能是顏女使用不當或老舊、地震等原因所致,他原本有意願要處理,多次聯繫顏女卻未獲回應,不能因此怪他。
法院審理時,法官依據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雖鑑定時間為去年5月,無法判定房屋龜裂、滲水是在交屋前存在,但該屋牆面、天花板有多處壁癌、裂痕,外牆與屋頂防水性能明顯老化,因防水性不佳,導致屋內漏水。
另外,法官發現,李男曾為修繕房屋與鄰居打官司,李在言詞辯論時自爆該屋「屋況很爛」,原本想要在屋頂搭鐵皮屋,但擔心被拆作罷,最後僅施作屋頂防水和室內裝修。
法官依據李男另案證詞及鑑定報告,認定該屋確實在交屋前就存在漏水瑕疵,李男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顏女要求李男解除契約、退還價金合理,判李男需賠償顏女345萬元購屋全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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