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撂人開怪手作勢拆廠房逼債 台南包商反挨告…和解獲緩刑
台南周姓水電包商為催討50萬工程款債務,去年4月13日晚間邀集許、高姓男子找人駕駛拖板車載運怪手到場,由高開怪手作勢拆除債務人永康住家旁工廠,許則在場助勢,法官分別依首謀、下手及在場助勢強暴脅迫罪各處6月、6月及2月,各支付5萬、3萬、2萬元均獲緩刑。
周去年4月13日晚間7時45分許,邀集許、高到場催討債務,高則邀集黃男等5人到場看熱鬧,由高操作怪手作勢拆除債務人住家旁工廠,周等3人涉妨害秩序,造成社區等不特定多數人恐懼不安而被起訴。
另黃等5人獲邀抵達現場,觀看周指示高操作怪手作勢拆除工廠,黃等5人證稱,當時有看到附近鄰居正牽著寵物在旁散步,或騎車出入,或在旁散步觀望等情事。黃等人說,周與被害人在現場談論工程款問題。黃等5人則獲不起訴處分。
台南地院審酌,周為向被害人催討工程款債務,不思循合法途徑主張權利,糾集許、高參與其謀畫討債行動,分別由高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許在場助勢,破壞安寧秩序與社會治安,並侵擾被害人而致其承受財產恐遭危害不安。
台南地院指出,念及周3人均知坦承犯行認錯,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且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存有彌補過錯心意,犯後態度均尚非惡劣,並考量周為首謀、高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許為在場助勢犯罪惡性差異,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其刑。
台南地院認周犯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首謀施強暴脅迫罪處6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高犯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處6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許犯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在場助勢實施強暴脅迫罪處2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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