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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友善廁所傳偷拍…少女如廁見小便斗掉下攝影機 1男判刑3年10月
薛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台北市大稻埕碼頭性別友善廁所偷拍,一名少女如廁發現,攝影器材從小便斗下方脫落,報警提告。士林地方法院偵結,依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3年10月徒刑。
判決指出,去年6月21日傍晚5時許,薛男在大稻埕碼頭外的公廁小便斗下方,黏貼微型攝影機偷拍,由於此為性別友善廁所,鏡頭朝向馬桶方向拍攝不特定人如廁時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約20分鐘後少女如廁時,發現攝影器材從小便斗脫落地面,報警提告。
警方獲報後,調閱廁所外及附近路段監視器畫面發現,薛男涉安裝偷拍設備後,騎機車離去,循線查獲到案。薛男的辯護人稱,去年修法後,此偷拍行為不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合議庭認為,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兒童權利公約及兩公約之內容,均強化保障少年關於性隱私部分,凡少年被人拍攝性影像,因行為人刻意隱匿或不告知少年將被拍攝,具有妨礙兒童及少年意思自由,認屬「其他違反被害人本人意願之方法」,且立法理由中,並未提及關於偷拍行為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19條之1,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不採性辯護人說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罪名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合議庭審酌,薛男認罪,且以3萬元達成和解,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全案依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3年10月徒刑。扣案微型攝影器壹臺、行動電源1組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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