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拿別人宵夜辯:粉絲送 法官不信但量刑3月改20天
台中市朱姓男子在去年2月間,在住處大樓門口拿走其他住戶訂購外送的乾麵等宵夜共230元,朱拿走後吃完,被人提告竊盜,朱辯稱是「粉絲送他吃的」,但沒有證據證明,一審判他3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朱仍強調未涉案,法官雖不採信朱說詞,但認食品價值低,一審未審酌量刑3月過重,改判拘役20天,可易科,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朱姓男子在去年2月12日凌晨3時許,在住處大樓看到陳姓住戶訂的乾麵、豆腐、海帶、花生、豬腱子肉等宵夜,將該包宵夜拿走後食用,陳姓住戶發現東西不見,向警方提出告訴,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查出是朱姓男子所為,依竊盜罪送辦。
不過朱男否認犯行,辯稱以前就常有粉絲送其東西,且此件外送食物上面沒有單子,以前粉絲送東西的時候上面也都沒有單子,誤以為是粉絲送的,因此拿走吃掉。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根據一般通念,外送食物都會註明單號、訂購者,而朱男當天沒有訂購食物,也沒有證據證明有粉絲訂購食物要送他吃,無法採信其說詞,依竊盜罪判刑3月,可易科9萬元.
朱男不服提出上訴,改辯稱當天有在網路發布「限時動態」,內容是他晚餐到現在都沒吃,有一名粉絲說這樣不行,還說要送他東西吃,粉絲沒有說要送什麼東西,他才會拿錯別人餐點。
台中高分院審酌,朱男在警詢、偵查時都辯稱,餐點沒有註明是何人所有,以為是粉絲送的,一審時又說,以前有粉絲會送東西給他,但沒有粉絲有留言說要送食物給他,後來二審時又說,當天是一名黃姓網友說要送餐點給他,前後說詞差異甚大,朱也在一審時有自承「不是網紅、網美」,因此不採信其辯詞。
二審指出,雖然此案朱否認犯行,但一審沒有考慮到竊取的物品價值不高,判刑3月有情輕法重狀況,儘管此案不採信朱說詞,但因前審有未臻妥適之處,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拘役20天,可易科2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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