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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吸金5.4億 基泰董座陳世銘遭起訴
基泰建設董事長陳世銘、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馮先勉等人,涉於二○一○年至二○一四年間躲避投審會審查,對外招攬投資基泰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案,宣稱年利率最高百分之十八,吸金五億四千多萬元。基泰二○一五年繳不出利息,遊說投資人轉投資在台建案的股權。台北地檢署昨偵結,依銀行法起訴陳等十五人。
檢方查出,陳世銘和馮先勉於二○一○年至二○一四年間,指示馮前妻的親戚徐長勳設立「GeMei公司」與「平頂山三元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基泰財務副理楊靜玟擔任「HorngTay公司」負責人、基泰顧問左紀泰擔任「Perry公司」負責人,實質掌控數間境外公司。
接著,陳世銘等人招攬投資人,舉辦投資說明會,介紹基泰在大陸的八項不動產投資,招攬逾三十人簽訂合作及合夥契約書。
起訴指出,基泰與投資人約定,投資以每單位最低人民幣一百萬元計收,期間二至三年不等,固定給予投資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八的年利息,期滿保證返還本金。為了躲避投審會審查,投資人先匯款GeMei與HorngTay等境外公司銀行帳戶,再將投資金轉給平頂山三元公司,待確認投資款項無誤,由境外公司名義提供投資人簽收條,投資款項達五億四八○七萬餘元。
二○一五年起,基泰與大陸投資案合作廠商出現利息給付糾紛,陳世銘等人以投資案產權遭合作廠商侵吞為由,告知投資人僅能不定期匯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點五利息,還遊說投資人將大陸投資款項以每一二○萬元,轉換為基泰名下建案「基泰台北」與「基泰忠孝」百分之零點一的股權。
檢方認定,陳世銘與馮先勉等十五人涉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一億元以上等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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