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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保二警拿白紙掉包贓款得手19萬 懲戒法院判決確定撤職
警政署保二總隊警員張順舜擔任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期間,擅自拿取門禁卡進入證物室竊取其他案件所查扣的不法所得5次,總計19萬3400元,一審判張1年徒刑並宣告緩刑2年;內政部將張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一審判張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張順舜有投資酒類興趣,2018年4月30日至同年9月26日期間,張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知悉流程,卻利用持有後任贓證物管理業務的楊姓警務員私下委託代為處理業務的保險箱鑰匙,分別於2021、2022年間未經當日值班小隊長同意,擅自拿取門禁卡進入證物室,並以鑰匙開啟證物室內的保險箱,竊取其他犯罪案件查扣的不法所得彌封信封袋,帶回辦公室後再剪開彌封信封袋,取出部分現金或全數換作白紙一疊作為掩飾,前後犯案5次。
張順舜不爭執犯罪事實不爭執,在偵審期間也坦承犯行,懲戒法院認定他犯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竊盜罪。
懲戒法院認為,張順舜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張身為偵三隊偵查佐,職司犯罪偵查,卻利用曾辦理贓證物管理業務,熟稔該業務流程,且知悉其他同隊偵查案件進度及查扣的不法所得可能領出時程而犯罪,後來因同事要領出贓物才發現贓證物被掉包,張才歸還贓款,違失行為嚴重破壞機關、同事間職務信賴關係。
懲戒法院一審指出,張的行為損害贓證物管理正確性,也讓民眾對警察機關管理贓證物產生不信賴,斲傷警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已不適合擔任警察,因此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二審審酌張順舜手段、次數、金額、歸還贓款、平日工作表現等一切情狀,認為一審判決適法,沒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也沒有濫用權限、違反比例或責懲相當原則,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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