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春日前鄉長柯自強涉圖利 法院判緩刑
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遭檢廉偵辦,柯指示公所附設幼兒園詹姓員工,用不知情親友當人頭,出租社區發展協會舞台音響燈光設備,從中領取租金,再以人頭名義製作不實單據向公所請款,「左手進右手出」手法,領取23萬9900元不法利益。屏東地院審理後,柯自強犯貪汙等罪,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柯自強在2011年4月起擔任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負責保管該協會的音響、舞台及燈光等設備, 2014年12月25日起改任春日鄉長,卸任協會理事長。
柯明知該將上開設備及租金收益,需交回協會,竟侵占上開設備,並指示幼兒園詹姓員工擔任設備出租接洽窗口,將上開設備違法出租給春日鄉公所,作為鄉公所辦理活動使用,再利用不知情的親友作為人頭,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領租金款項,而以此方式獲得23萬9900元不法利益。
判決指出,柯自強擔任春日鄉長,為圖個人私利,利用辦理上開事務機會,擅自出租歸崇協會所有的本案設備,且為使採購事項順利遂行,違背官箴職責,藉機對自己主管事務圖取不法利益,考量本案發生前無任何犯罪前科,偵審中坦承犯罪,並繳回本案犯罪所得,態度尚可。另考量,已將本案設備歸還予歸崇協會,並將13萬5617元匯回歸崇協會名下帳戶。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行5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5年。
判決指出,詹姓員工配合柯自強的指示,擅自出租他人所有物品,且在未經李女同意或授權下偽造李女領據並持以行使,考量本案發生前無任何犯罪前科,且其於偵審中均坦承犯罪,又其係依被告柯自強之指示行事,並未實際獲利,兼衡其於犯罪中所扮演角色輕,判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1年4月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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