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善團發紅包…彰化議員柯振杯同場造勢 今判當選有效
彰化縣第三選區議員柯振杯被檢方指控,前年9月間與好友「和美和善團」曾姓創會會長,利用和善團在福安宮發放500元救助紅包的機會,在場造勢,涉違反選罷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一、二審都認定,紅包有署名和善團發放,也無限制其他候選人到場,活動經費也非柯提供,事證不足,台中高分院今判柯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檢方指控,柯振杯是彰化縣第三選區議員當選人,曾姓男子是「和美和善團」的創會會長,二人是多年好友,曾為使柯能夠順利當選,在前年9月15日,在彰化縣伸港鄉「福安宮」活動中心內,利用「和美和善團」名義,發放救助物資,以及500元的救助紅包,給有投票權的低收入選民,同場還找來柯振杯父子同場造勢,發放競選文宣,涉嫌違反選罷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該場慈善活動的日期、方式、捐贈物資內容,都是由該和善團幹部開會決定,而發放予低收入戶的救助紅包、物資,經費都是由和善團團費支應,柯振杯未捐助或提供任何物資及金錢,活動也非首次在伸港鄉舉辦慈善活動,柯振杯時任議員,參選連任,為地方爭取舉辦慈善活動合於情理,難與賄選並論。
合議庭指出,該慈善活動是事先向福安宮及伸港鄉公所申辦,由伸港鄉公所派員到場協助,活動屬公開,其他參選人應能查知,也沒排斥其他候選人參與,顯非為柯振杯選舉造勢所舉辦。
柯振杯雖穿著競選背心到場,接受媒體採訪,但候選人於選舉期間藉由參與活動、爭取媒體訪談以拉抬個人選情,難謂有何違反社會生活相當性。
合議庭提到,救助紅包外袋都載明為和美和善團所提供,且洪姓選民等人在警方調查時,都明確證稱,知悉救助物資、紅包是和美和善團所發放,因此不會因為柯振杯有到場發放文宣,就會改變其投票意向。
此案檢方在刑事部分,另起訴柯行求賄賂罪,但已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因此無證據認定柯有違反選罷法的犯行,維持一審認定,駁回檢方上訴,判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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