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失蹤富邦產險拒賠100萬有理 高院:妻無法證明死於意外傷害
吳姓男子2013年離家後失蹤,士林地院2021年裁定宣告吳死亡,他妻子以吳曾向富邦產物保險投保100萬元的「十全大補」保單,申請保險金。富邦產險主張保險契約2014年2月屆期,續保並非吳的意願,且契約承保的是意外傷害險,吳妻應舉證死亡是突發事故。台北地院認為無法證明吳死於意外,判吳妻敗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她上訴確定。
吳2012年2月投保「十全大補」保單,契約連續至2021年2月22日止,保單內容包含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受益人為妻子。
吳妻表示,2013年8月間,丈夫說想要騎自行車環島,結果自此人間蒸發,丈夫的健康狀況良好,也沒有輕生傾向或債務問題,失蹤期間又有潭美、康芮、天兔、菲特颱風侵台,她認為丈夫應死於風災。妻子認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富邦產險就應理賠,但士林地院2021年6月23日裁定宣告丈夫死亡後,同年11月她申請理賠卻遭拒,因本案「證據遙遠」、「舉證困難」,應降低或轉換舉證責任,她要求富邦產險賠償100萬元本息。
富邦產險主張保險契約2014年2月22日屆期後,續保並非出於吳的意思,契約應不成立。此外,保險契約承保的是「意外傷害」,吳妻應就契約裡規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即「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負舉證責任。富邦產險指法院的裁定是以吳失蹤滿7年為死亡宣告,並不是說他死於特別災難事故。
富邦產險也指吳姓保戶失蹤2天後妻子即報警,但後來侵台的颱風都是輕颱,且距離吳出發已隔了9天、16天,就算是騎自行車環台也應完成行程,或是自行找遮風避雨處,吳妻卻主張丈夫是在風雨交加中「被豪雨沖走」,違反經驗法則。
因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吳妻之訴,她上訴高院。高院民事庭仍認為吳妻應該先舉證丈夫的死亡是「外來、不可預見」,並指死亡宣告制度是在解決失蹤人久懸未決的法律關係,確認死者與利害關係人身分或財產關係,如果哪天發現失蹤人還活著,死亡宣告就沒有用。因此,士林地院宣告吳死亡,並不是肯認他是死於意外傷害事故。
高院調查,吳姓男子先前就有過離家不知去向,經妻子通報失蹤協尋後自行回家的狀況,而吳妻2013年8月15日報案時只說丈夫「自行騎腳踏車離家後,至今不知去向也未與家人聯絡,可能去向不詳,發生原因為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吳是否真的騎車環島?有到高山或海邊?都是疑點。
吳妻沒有其他證據能說明丈夫遭受意外而身故,高院認為她沒善盡舉證責任,無法請求保險金,本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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