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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鄉民代表曾玉琴被控賄選 今逆轉判當選有效確定
苗栗縣曾玉琴、盧光明都是前年苗栗縣泰安鄉第一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曾玉琴當選該區鄉民代表,不過曾被對手指控,授意樁腳、親屬以現金1萬元向選民買票,一審判曾當選無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認為盧指控的犯行,都被涉案人否認,且無其他積極事證可稽,今駁回盧上訴,判當選有效確定。
台中高分院今認定,此案盧光明主張,曾授意樁腳向邱姓選民交付2000元一事,僅有邱單一指述,沒有其他事證可以佐證,另外指控,林姓男子也在曾授意下,向曾姓選民交付8000元,尋求曾與其家人投票支持一事,也都遭曾等3人否認,盧也無法證明。
另外被控買票的林姓男子等2人,也都經檢方偵辦後,以不起訴處分,或查無相關犯罪事證而簽結,一審以衡酌常情、選舉運作等經驗法則,推定曾玉琴有授意林姓男子等2人,向曾姓選民等人賄選部分,缺乏積極證據可以證實。
二審指出,此案經合議庭依職權調查證據後,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支持盧光明的主張為真實,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盧光明主張曾玉琴有選罷法的賄選行為,即無法證明,則其請求判決曾玉琴當選無效,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一審判決曾玉琴選舉當選無效,自有未合,今撤銷原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判決指出,曾玉琴前年當選苗栗縣泰安鄉第1選區鄉民代表,但她被對手盧光明指控,涉在前年11月底時,委由親屬、樁腳向邱姓選民等人,分別以2000元、8000元的代價買票,一審判曾當選無效,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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