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官員才因收賄被判刑3年8月 又查出接受出國旅遊招待11次遭訴
魏姓男子任職公路總局中和工務段期間,收賄並接受招待喝花酒9次,被判刑3年8月定讞;新北地檢署另查出魏男涉接受廠商招待出國11次,費用近11萬元,依貪污罪嫌起訴。
檢方調查,魏男於民國91年至101年間,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已更名為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和段工務員,101年起至107年間升任一工處幫工程司,106年再降為工程員,負責處理中和段發包工程監造業務。
根據判決書,魏男利用監造工程機會,除了要求廠商支付新台幣20萬元賄賂,還要提供手機、支付資費,並接受業者招待喝花酒,甚至進行性交易。110年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刑3年8月定讞。
檢方持續追查發現,魏男分別在99年及106年間辦理2項標案時,向另2家業者索取55萬元賄款後,幫助業者順利取得標案款項,因此檢方再依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將魏男起訴。
新北地檢署繼續追查,發現在95年至100年期間,魏男涉嫌接受廠商招待至澳門、香港旅遊達11次,費用近11萬元,事後幫忙廠商通過驗收,取得工程款。
魏男在偵查時坦承犯行,檢方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將魏男追加起訴,考量魏男已自白且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建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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