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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漏水 他鑽破鄰居天花板 判刑又判賠
謝姓男子認為樓上張姓鄰居害他家漏水,十三年前提告求償敗訴,他隱忍十年爆發,揚言讓張「感受漏水的滋味」,涉持電鑽鑽破頂樓水管,害張男住家冒出水柱;謝男被依毀棄損壞罪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法院判他還要再賠八萬五千餘元。
謝男與張男是同一棟公寓的鄰居,謝男住四樓,張男住五樓,謝男住處長期漏水,認為是張的浴室防水有問題,十三年前曾提告向張男求償七萬元修繕費,但被法院判決敗訴。
謝求償失敗後,轉要求張協助修理漏水也不被理會,二○二一年十月謝怨氣爆發,帶著電鑽與卅五公分長鑽頭,跑到公寓頂樓,原計畫鑽破自己家用水管,讓水滲入張男住處,卻意外連張家客廳天花板也鑽破。
謝男回家打開水龍頭,自來水沿著破管及天花板破洞灌進張男住家,張看到漏水抬頭看見天花板被鑽一個洞,懷疑是謝男所為,氣得找謝理論;謝見張男上門,還說「我要讓你感受漏水的滋味」,張男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謝男坦承為了報復,拿電鑽鑽破張男住家天花板,法官認為張男家天花板破洞雖要用水桶接水,但不至於影響房屋使用,判謝五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確定。
事後張男求償,包含修繕費、精神慰撫金等向謝男索賠廿五萬三千元。謝男稱修繕費沒這麼高,最多只願賠五萬元。
高雄地院簡易庭認為,謝男鑽孔後又拒絕修繕孔洞,造成張男生活長期不便,侵害生活品質,計算修繕費以二萬五五七四元較適當,另精神慰撫金應賠償六萬元,合計八萬五五七四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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