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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遭警查 台南男拒絕陳述姓名及住居所罰2千
台南黃姓男子去年11月23日下午5時多騎機車到永康火車站接小孩,因他違規停車,員警趨前依法攔檢稽查,但他拒絕陳述其姓名、住居所等,後經警方依其車籍資料追出他的身分資料,新市簡易庭認他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住居所拒絕陳述,處罰鍰2千元。
黃男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我就拒絕陳述」他辯稱,因為沒有法源依據說他一定要向警察說明他的身分,而且那是公共場所。他說,他只是騎車在那邊等小孩,要載小孩回家。
案發當天,黃男在永康火車站前違規停車,警方趨前依法攔檢稽查時,但他拒絕陳述其姓名、住居所。經警方依據機車車籍資料,查出車主為黃男的妻子,再依黃妻的戶役政資料,進而查得黃男的姓名、年籍資料,通知他到案說明。
警方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警方依法將他移送審理。
新市簡易庭指出,警察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對於違規停車者稽查,及於舉發程序中對於違規停車者的身分查證。黃男於警方依法稽查、舉發其違規停車行為程序中,就其姓名、住居所均拒絕陳述,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應依法論處。法官認黃男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住居所拒絕陳述,處罰鍰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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