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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騎士違停台中高鐵人行道 一理由讓法官撤單
高雄市曹姓騎士在去年7月底,將機車停在高鐵台中站外的人行道上,因誤認施工廠商在該處畫設的白色區域為停車區,加上旁邊還有其他機車停放,因此也將機車停在該處,但因此收到600元違規停車罰單,曹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後,曹誤認該處可停車難認有故意或過失,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曹姓騎士在去年7月30日,將機車停在台中高鐵站附近的人行道(烏日區站區二路、高鐵三路),烏日警分局警員發現後,依違反道交條例逕舉,曹因此收到600元罰單,曹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曹姓騎士主張,雖然人行道有「禁止停車」的標示,但地面有白色實線,外觀是整齊方格狀,白色標線也未經塗黑、塗銷,與一般機車停車格無異,基於信賴原則而停車,開罰不當,應予以撤銷。
中高行地方庭法官審酌,根據違規舉發的採證相片,人行道上有多個整齊排列的白色格狀線,雖然線條斑駁,但明顯可辨識,足以讓騎士相信,該處是可以停放車輛處所,曹沒有違反行政法義務的故意或過失,因此撤銷罰單,判曹免罰,仍可上訴。
台中市烏日警分局表示,該處的白色標線是地下強力巨纜工程施作造成,非區公所畫設的真正停車格,仍尊重法院判決,該處易遭誤解的白色線段,路權單位已改善,未來不會在發生類似誤認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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