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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花錢幫郭台銘連署 桃園蓮華寺董座及樁腳共4人遭起訴
親綠的桃園市桃園區蓮華寺董事長江衍灝涉嫌自今年9月起,以每份300元對外收購鴻海創辦人郭台銘連署書,遭警調查獲;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江衍灝、呂姓、聶性及林姓樁腳共4人起訴。
起訴指出,財團法人桃園市桃園蓮華寺代表人江衍灝與寺方的協力廠商虹品建設呂姓負責人有生意合作,且呂女的辦公室就設於蓮華寺之內,江某為了讓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連署能順利達連署門檻,今年9月間到呂女辦公室,邀約呂向他人以300元對價的賄賂作為1份連署或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供連署的誘因,繳交連署書或提供身分證影本便可獲300元對價的賄賂向他人蒐集連署書。
呂女應允後,江交給她2萬元以下金額作為行賄之用,今年10月16日,呂在國中LINE群組中,張貼「有沒有人要連署郭台銘,工作費一個300」的訊息詢問群組內成員,以此方式行求賄賂群組內包含聶姓好友在內的7人及其家人們,在大溪區開設美髮屋的聶女於隔天回應表示願意連署,同時也答應幫忙邀集人參與連署;呂女當天就去找聶女拿回3份連署書並提供9000元賄賂金,聶收受9000元後,聶只花2天時間就收到19份。
呂女又找上林姓阿姨徵求連署書,林女同意一手提供夫妻倆的身分證件後,呂一手交付600元,並邀約林阿姨幫忙邀集,林阿姨應允後,向林姓姪女繼續徵求並順利取得4份,林姓姪女見狀,也幫忙募集了2份,簽署過的人都順利取得每份300元的「工作費」。
檢察官認為,江衍灝、呂姓、聶姓及林姓等人所為,均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使人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嫌,被告江男、呂女另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的預備對於有連署權之人行求賄賂罪嫌,另扣案的賄賂金6300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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