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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入女老師宿舍偷錢!台南賊否認準強盜犯行 樓梯間「拆封過保險套」露餡
陳姓男子4年前凌晨時分侵入台南某大學校教師職務宿舍,竊取女老師放在1樓餐桌處側背包內錢包中現金2千元,女師報警後,警方在房外2樓樓梯口處發現已拆開包裝保險套1個,在保險套內採得DNA,送檢與陳DNA相符,法官認陳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3年。
檢警調查,陳竊得皮包內現金後,欲再進入2樓女師臥室內行竊,她睡中聽到房內聲響醒來,見房內靠窗處有人影,驚嚇坐起大叫「你是誰?」。陳見狀,惟恐她喊叫引來他人而遭逮,當場衝向她,以被子壓住,女師經掙扎、腳踢反抗,仍無法掙脫而難以抗拒。
女師數分鐘後推開陳,並稱「我有心臟病,我們學校有駐警隊晚上會巡邏,你不要犯下大錯,你趕快走。」陳旋即下樓離去。
陳堅決否認有何準強盜犯行,辯稱他有前往2樓,還要再去找有沒有錢,但發現2樓有人,就急忙離開,沒有進入其房間,沒有與對方發生拉扯。
陳律師辯護說,準強盜必需要當場實施強暴脅迫行為,且要達到難以抗拒的程度,才以準強盜論。依被害人所述,並未達到難以抗拒的程度,與準強盜的構成要件不符。
台南地院認為,案發後旋即在女師房外2樓樓梯口處地面發現與陳DNA相符保險套,綜觀本案犯罪發生時序,進入女師房內與其發生拉扯者,除陳外,並無其他可能之人,確信進入女師房內與其發生拉扯的人即為陳。
台南地院審酌,陳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而犯案,應予非難,且於警詢、偵訊中均否認犯行,他於本院審理時也僅坦承部分犯行,雖無法構成準強盜罪,然其對社會治安、居住安寧均造成威脅,且女師身心恐懼莫名,行為極為惡劣。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竊財物價值,未與女師和解等一切情狀,認他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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