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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控鄰居抽菸害命索10萬逼搬家 法官駁:有牆
台中市陳姓、謝姓男子是鄰居,前年初因謝吸菸問題曾對簿公堂,二人達成調解,不過陳指控,達成調解後,謝仍在其租屋處騎樓抽菸,與他住處僅有6、7公尺之隔,二手菸「毒害生命」,因此提告要求謝需在判決確定後搬離、賠償10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謝抽菸處與陳住處有建築物相隔,陳如何受害沒有舉證,駁回陳訴請,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謝姓男子是鄰居,前年1月間因二手菸問題,在台中地院達成調解,謝除賠償陳5000元之外,陳也限制謝抽菸位置必需距離其房屋10公尺以上,不過陳男在同年4月間發現,謝在租屋處騎樓抽菸,認為大量二手菸飄入住處,且謝抽菸位置僅距離其住處6、7公尺,認為謝抽菸行為是「毒害生命」。
陳男在今年向台中地院提出侵權損害告訴,除了要求謝男賠償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之外,還要求謝必需搬離現居租屋處,且不能在其住處範圍10公尺內居住或租住。
謝男抗辯,他抽菸位置不是調解筆錄所禁止的吸菸範圍,沒有違反調解筆錄內容,另外二人住處都是透天厝,彼此有水泥牆相隔,廚房管線也沒有相通,而且住處位於大甲區,通風良好,陳住處還裝有氣密窗、高級空調系統,因此他抽菸不會危及陳的健康、生命權。
台中地院承審法官審酌,謝抽菸地點是在另名鄰居的騎樓前,已與陳住處有段距離,且中間有建築物阻隔,謝男在該騎樓位置抽菸,是否會飄入陳男住處內,造成健康、生命權損害,仍有疑慮,而且陳男也沒有舉證以實其說,另外,陳與謝調解內容,也無要求謝必需搬離住處,或限制謝不得住在陳住處範圍10公尺內,因此駁回陳訴請,仍可上訴。
※ 提醒您:抽菸,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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