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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不能參選 檢方為王家貞聲請撤銷緩刑 法院駁回確定
台南市立委候選人王家貞因偽造文書宣告緩刑,中選會恐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准她登記為候選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為她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經台南地院裁定駁回後,檢察官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今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檢察官抗告指出,王家貞並無續行接受原確定判決緩刑拘束之意,並同意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要件。
同時,王家貞前有繳納罰金或附條件緩刑選擇,現今卻因履行附條件且表現良好,導致無法再為選擇;她於刑事審判程序因信賴法律制度而選擇緩刑,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9款尚未生效,應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或得以重新選擇易科罰金機會,抑或設有過渡期。
檢方認為,在上述法律未經宣告違憲前,應從寬認定撤銷緩刑的要件,以她參政權的保障為優先考慮。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王家貞於今年6月2日已依原確定判決諭知的緩刑條件向公庫支付10萬元,自無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違反附條件緩刑的負擔情節重大之情;檢察官並未提出她有何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事由,且也無該條所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情形。
合議庭表示,關於緩刑宣告與否,屬於實體法上賦予法院於裁判時依職權裁量事項,並非受刑人有選擇緩刑與否權利;除有刑法第75條第1項或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原因外,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並無重新選擇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權利;受刑人是否有續行接受原確定判決緩刑拘束之意,或同意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非屬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事由。高分院駁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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