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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民代表當選無效之訴逆轉 今二審判當選有效
石杏國當選南投市第三選區市民代表,石遭檢方指控,其劉姓樁腳涉嫌以每票500元代價,向3名選民買票,一審石被認定當選無效,石不服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審結,認定檢方沒有舉證石與劉是否為其樁腳、有無犯意聯絡,廢棄一審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石杏國當選南投市第三選區市民代表,但檢方指控,石的劉姓樁腳,涉嫌在去年選舉期間,為讓石能當選,以每票500元代價,分別交付2000元、1500元、1500元現金,給該區劉姓、陳姓、林姓選民,要求3人及其等有投票權的親屬投票支持石杏國,其中劉姓選民同意後收錢。
檢方指控,石對於劉男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或授意,或默許,或容許,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因此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一審審理時也依照檢方認定,判石當選無效,不過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為,此案沒有證據證明,石與劉姓男子之間有何投票行賄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甚至連劉男是否為石杏國的樁腳或助選員,也都沒有任何舉證。
二審指出,檢方不能只以劉姓男子遭查獲交保後,曾到石杏國的競選總部與石杏國見面,石杏國在當晚透過他人,轉交5萬元的交保金給劉,就據此推定,劉的賄選行為與石有密切關係。
二審審酌,檢察官雖認為石杏國對劉男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知情、默許及容認」等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但經調查後,查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而檢方也沒有針對石男提出違反選罷法的告訴,因此僅能認定劉姓男子的賄選行為是其個人所為,廢棄一審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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