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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請許可替舊工廠清理廢棄物 台東男被法院判刑
台東一黃姓男子並未持有清除廢棄物的許可文件,竟於去年4月2日中午逕自接案,開小貨車分三趟將建築廢棄物載運至廖姓男子承租的土地上棄置,被台東縣環保局循線查獲後,交由保七總隊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被依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台東地方法院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判決指出,黃男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才能從事清除廢棄物之業務,他竟私自接案,還將所載運舊工廠搬遷及新租屋裝潢建築、土木廢棄物,濫倒至不知情廖男承租的土地上。
環保局接獲檢舉,並在退輔會臺東農場的土地上查獲黃男所棄置的廢棄物,依公訴罪移請檢方偵辦。
據悉,運輸廢棄物屬「清除行為」,傾倒廢棄物則屬「處理行為」,黃男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就任意將廢棄物載運並棄置土地上,屬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因此,被依觸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公訴論處。
由於,黃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經查黃過去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科,並非以非法清理廢棄物為業,屬偶發事件,並且後續將廢棄物清除完畢,法院認為,黃具悔意已無再犯可能,且按犯罪情節輕重尚可憫恕,因此酌減其刑,諭知緩刑,給予重新改過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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