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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車私運友人事業廢棄物 台東市2清潔隊員遭法院重罰
台東市公所江姓及謝姓兩名清潔隊員所負責的垃圾車偏離載運路線,私下繞路去友人經營的蔬果行收運菜葉、保麗龍盒等事業廢棄物,39趟次導致公所短少7萬4880元。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台東地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1年8月,另須繳交25萬元及18萬罰金,羅姓蔬果行負責人也連帶被判刑。
一般清潔車不得收運事業廢棄物,民眾如有事業廢棄物清運、處理需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臺東市公所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運代處理收費標準」,並繳交每公噸新臺幣4800元規費。
判決書指出,110年1月至111年1月14日,江姓隊員擔任垃圾車司機,謝姓隊員則為隨車清潔隊員,2人共同負責台東市公所清潔隊排定的清潔車清運路線。江的羅姓友人經營蔬果行,垃圾屬於事業廢棄物,江、謝兩人卻偏離清運路線前往蔬菜倉庫清運菜葉、保麗龍、塑膠籃等廢棄物,最後跟一般家用垃圾混合載至建農掩埋場過磅倒置,統計多達39趟次,每趟平均0.4公噸,公所短收7萬4880元。
謝姓隊員若請假未上班,江會同不知情的另3名隊員配合清運蔬果行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共有6趟次,致使羅姓負責人免繳1萬1520元垃圾處理費。
判決指出,江姓隊員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5萬元。謝姓隊員處有期徒刑1年8月,支付18萬元。羅姓水果行負責人有期徒刑1年2個月,支付20萬元。3人均緩刑3年、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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