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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女警疑遭男同事偷內褲 法院認定所長施壓要她別告

時任台中豐原分局洪姓警員愛慕黃姓女同事,涉嫌入侵她租屋處偷內褲,法院一審以監視器沒拍到等認洪嫌疑不足判無罪,另侵入住宅部分因黃未提告而不受理;二審認為,黃女起初警詢就表示要提告,後卻遭鄭姓所長以法律建議為由施壓不要提告,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檢方查,洪員2022年4月27日凌晨2點多在社口派出所,拿走黃姓女警辦公桌內的鑰匙,侵入她租屋處偷走衣櫃中內褲,及女房東放在洗衣籃的安全褲,同年5月12日得知黃女回老家,又趁租屋處大門沒關二度入侵,因發現2樓有人,就在1樓廚房、梯間徘徊。

洪正要離開被女房東發現,洪就偽稱「要找3樓房客」並趕緊離開,經黃女、女房東調閱監視器發現,檢方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起訴洪;豐原分局當時也對洪員紀2小過、調離現職。

台中地院一審時,洪堅詞否認,辯稱只走到2樓公共區域,沒進入房間也未內褲,還說「只是想看一下黃女的生活環境」。一審認為,黃女、女房東前後證詞不一,且無證據顯示洪有進入黃屋內,畫面也沒拍到洪手持物品下樓,且公共區域均無門禁,任何人均可進入。

一審就洪侵入住宅竊盜部分判無罪,另侵入住宅部分屬告訴乃論,因黃女沒提告、女房東撤告,該部分諭知不受理。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全案涉及警員風紀,起初由豐原分局督察組劉姓巡官主辦,黃女首次警詢筆錄於2022年5月23日於分局警備隊製作,其詳述遭侵入住宅、失竊內褲一事,當時劉問「是否要對洪提告」,黃說「我要對洪提出告訴」,二審認為黃女具體表達提出告訴意思,已完成刑事告訴。

二審發現,同月31日黃女又被製作第二次警詢筆錄,還挑選在事發的社口派出所,地點很不尋常,事前黃女還被帶進鄭姓所長的辦公室談話。黃證稱,鄭告知她「侵入住宅部分,因她房東已提告,所以她身為租客不能提告」,還說她不能舉證洪男有進入2樓,所以「就是不能提告」。

二審也傳訊鄭姓所長接受對質詰問,鄭表示是和黃女分析,說她要提告要舉證,不是叫她不要告,要告是她的權利,並否認有對黃女施壓、叫她不要提告,僅承認「好心給黃女建議,若要提告2樓遭侵入要先舉證」。

二審再查,根據黃女提出的錄音,鄭曾在電話中跟她說「侵入住宅的部分你沒辦法」、「你租客你是樓上,不是樓下啊」。二審認定,鄭曾很明確要求黃不要提告侵入住宅部分,並直言鄭的立場很明確「並不是什麼好心的法律建議而已」,且第二次筆錄中,黃女均無提到「撤回告訴」等文字。

二審也說,就算黃女第二次筆錄可解釋成默示撤回告訴,但她當時被所長施壓,其意思自由受壓迫,也不生撤回效力;另外,房東與房客的居住權利是重疊性法益,房東的居住權固然包括整棟建物,房客就其專用、共用部分同樣有告訴權利。

二審認為,一審誤認黃女沒有提侵入住宅告訴,認為檢方上訴主張黃女沒撤告有理由,判處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地院更審。

黃姓女警、女房東調閱監視器發現洪員入侵他們租屋處。圖/報系資料照
黃姓女警、女房東調閱監視器發現洪員入侵他們租屋處。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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