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公分高中生練跳水…頭部撞底癱瘓重傷 校長、教練等人判決出爐
新北市三民高中2018年時張姓學生課後練習跳水,頭部卻撞到泳池地板,因頸椎骨折、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而重傷,體育班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陳香如、聘僱執行教練張哲瑋、義務指導教練鄭國輝,以及游泳池委外廠商司威米休閒運動公司負責人呂俊賢、救生員杜昱璋、校長沈美華被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判6人無罪。
新北地檢署指出,陳香如、張哲瑋、鄭國輝、呂俊賢、杜昱璋在2018年11月29日下午4點45分及之前,都應注意游泳池兩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依一般情形不得做跳水動作,沈美華應注意監督5人確實履行,但卻都疏於注意,容任或未曾禁止游泳隊學員不得從跳台出發入水。
鄭國輝當天義務指導張姓學生課後跳水自主訓練時,讓張跳水入池,結果頭部撞及泳池地板而癱瘓。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判陳香如、張哲瑋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判鄭國輝8月徒刑,其餘3人無罪。
案經上訴,高院依新北市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認為鄭國輝指導及示範動作均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的責任,張姓學生模仿2次後,進行第3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傷害。
參與調查的鑑定證人到庭作證,國立體育大學和高院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發現張第3跳,手沒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泳池事發時水深與檢察官所指安全規範的1.35公尺深,雖應有9至16公分的差距,但張身高188公分,即使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游泳以第3跳姿勢自約75公分高的跳台出發入水,是否仍會發生本件意外,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
高院認為,雖然教育部對比賽用池,於2012年間通令應符合至少1.35公尺深的標準才能進行跳台出發入水,但就訓練比賽選手所用的高中(含以下)訓練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鑑定證人說詞,當時並無明確規範水深的統一標準,且多數學校也沒達到這個標準,不能在規範模糊甚至欠缺的情形下,認定6人違反安全規範。
意外事故發生後,教育部體育署雖曾以公函宣示訓練池仍應盡量按照比賽池標準設置,但高院認為不能以此事後「亡羊補牢」的宣示或公告,作為被告等人「行為時」違反安全規範的依據。
高院認為發生意外雖然遺憾,但陳香如等人有無刑事責任,仍依證據來檢視,檢察官既未充分證明6人讓張及三民高中游泳隊隊員在學校泳池跳水練習有過失或應作為而不作為,因此判6人無罪。本件檢察官和被告都不能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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