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肥車到學校抽水肥 竟「接駁」到清溝車再排入水溝
郭姓男子受雇為新北市瑞芳區時雨中學清除水肥,因尚未預約到投肥站進場時間,付費暫時存放在王男駕駛的清溝車內。王和同車的褚男擔心超重,掀開台2線排水溝蓋後,接管把部分水肥排入水溝,被人錄影並檢舉。基隆地院審理時3人認罪,法官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各判 6月徒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開設環保工程行的郭姓男子,受託為時雨中學處理水肥,並由公司人員向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不知內情的環保公司點工,前年9月28日派王男和褚男駕駛清溝車前往水湳洞停車場等候。
郭男駕駛水肥車前往時雨中學,以1萬4000元價格代為清除水肥。抽取完成後前往水湳洞停車場,要求王男用清溝車暫時貯存水肥車上的水肥,並允諾給付2000元報酬。王男私下答應後,當天下午4點點裝載完水肥,為免超重行駛國道被罰,開到瑞芳區台2線指標72.8公里處,和褚男一同把部分水肥排入水溝。
王男把清溝車停在路旁,並排放汙水行為被人看到,有人錄下影像後提出檢舉。警方查出王男、褚男涉案,循線發現水肥來自郭男,偵詢3人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
法院審理時,3人都認罪。郭男辯稱,案發時完成警詢筆錄後,環保局說暫存違規,他有被罰款。他靠行抽水肥,不小心抽太多,因為新北市預約投放水肥要等很久,所以想先暫存再去預約,事後才知王男偷排水肥,他有跟王說先暫存,預約後再載回傾倒。王男和褚男也都認罪,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最輕本刑1年,法官指3名被告未經許可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不對,但因尚無證據證明未案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與汙染環境有害事業廢棄物相當,且行為僅有1次,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皆非重大,犯後坦承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分判6月徒刑。
法官認為,3名被告都有悔改之意,考量疫情3年期間謀生不易,3人一時不慎觸法,經檢警偵查、法院審訊程序及判刑,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各宣告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3人各要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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