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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例!受刑人可在監獄裡選總統 行政法院再裁准一例
在矯正署花蓮監獄服刑的賴姓受刑人認為受刑人無法參與明年「二合一」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提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裁定花蓮縣選委會應於訴訟確定之前,於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供賴投票。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認為,他的戶籍4年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的台北監獄,主張可以參與投票,但要求台北監獄設置投開票所被拒絕,提行政訴訟;北高行日前裁准林可以在監投票,賴姓受刑人的獲准的聲請案,是2件法官裁准可在監投票的案例。
受刑人服刑時,原本戶籍一定要設在監獄所,2014年修正「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之後,受刑人不再強制將戶籍設在監獄所。
依矯正署統計,目前設籍在監所的收容人約有1000多人,部分受刑人服刑前在外租屋,入獄服刑後房東要求搬遷戶籍,只能遷到監獄內,另有部分受刑人將戶籍遷到監獄,致受刑人的投票權益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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