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側門靜坐抗議遭驅離 台南女咬法警二審逆轉判無罪
李姓女子去年12月28日中午在台南地檢署東側門處靜坐抗議,副法警長等人前往勸離,將她攜帶行李箱搬離時,張口咬傷副法警長左手,一審認她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10日,上訴二審,認她單純靜坐抗議並無危及安全舉動,雖有張口咬人但與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不符,改判無罪。
李女質疑檢察官未經實際查證,濫用調查權而遭起訴。她說,27日晚間8點多推行李步行至南檢,計畫27日晚上至29日早上8點絕食抗議。當晚進入地檢署鐵門內遭驅離後,就在路邊夜宿。
她表示,28日上午台南地院開啟大門後就進入靜坐,經院內2位法警陪同一位主管了解她抗議動機及目的,建議她向地院提陳情書,並協助她完成陳情程序,便提前轉移到台南地檢署靜坐。
28日下午2點20分,南檢李姓副法警長等4人前往東側門勸導她離開,告知「地檢署不可以抗議」,李女說:「法規呢?我只是坐在這裡並沒有鬧事,也沒有語言交流,只有坐累了、腳痠了才起來走動,你是依據哪條法規把我強制驅離?」。副法警長說:「地檢署就是不可以」。
她說,因副法警長等人突然強行搬走所有行李箱,她為保護自己財物,才以口咬對方一下,「我是自保」。她也說,從副法警長一行4人出現在監視器畫面,到拖拉行李做強制驅離,前後不到3分鐘。
李姓副法警長表示,當天他與3位法警前往東側門處理靜坐事宜,他們都穿著法警制服,先由2位女法警勸導李女離去,勸導無效,他約下午2點25分許進行強制驅離,他就搬動李女行李箱,李女就直接朝他的左手手掌咬下去,造成左手掌挫擦傷併咬痕。他說,在此之前,當日早上他就有請李女離開,並跟她說這裡不能靜坐抗議。
台南高分院認為,副法警長於案發時雖身著法警制服,但李女案發時獨自1人靜坐抗議,並非法所不許,且本件也無所謂維持公共秩序或保護機關安全情事,並非副法警長於「依法執行職務時」。縱使李女確有張口咬其左手,但與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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