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票一千元涉賄!雲林議員蕭慧敏二審仍判2年
去年九合一選舉,雲林縣無黨籍議員蕭慧敏涉以現金向選民買票,一審認她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2年,緩刑5年,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檢方就緩刑部分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宣判,原判決關於蕭慧敏附負擔緩刑宣告部分撤銷,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就原判決附負擔緩刑宣告部分上訴,因此本件上訴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緩刑宣告部分。
台南高分院表示,蕭慧敏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惟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獲減刑,難以蕭慧敏坦承犯行,作為是否適宜緩刑宣告的單一審酌事項。
台南高分院認為,依本件賄選情節及賄選款項,蕭慧敏預計賄選的票數,除已交付或行求票數合計64票外,尚有176名有投票權人未及交付、行求賄賂,顯非僅對至親好友偶發的賄選行為,而具有組織性、系統性及計畫性,且頗具規模,對於選風破壞程度難認輕微。
同時,蕭慧敏為雲林縣議會第15、16、19屆縣議員,並以現任議員身分登記參選第20屆縣議員,對於選舉結果的影響力,自非一般選舉樁腳或選民可比擬,且以現任議員身分賄選行為,嚴重妨害選舉的公正、公平與廉潔,對選風影響甚鉅,且以賄選情節不輕。
台南地院指出,蕭慧敏為犯罪主要得利者、主導者,並非被動配合或有無法避免犯罪情況,基於刑罰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功能考量,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的情況。因此,原審關於蕭慧敏附負擔緩刑宣告部分予以撤銷,可上訴。
去年九合一選舉期間,雲林地檢署接獲情資,第六選區縣議員候選人蕭慧敏以每票1000元為代價,向選區有投票權的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檢方最後依選罷法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依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一審認蕭慧敏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至於樁腳王姓女子、林男、李男及蔡姓女子等4人,依交付賄賂及行求賄賂罪分處1年8月及4月,並獲緩刑。至於當選無效之訴,一審也判她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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