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男偷車持刀還想搶 法官這回判他3年半
43歲男子吳芳慶去年11月間,遭地下錢莊逼債,雖然有工作仍入不敷出,於是重操舊業,先偷機車代步,隨機尾隨午後返家的邱姓OL進入社區地下停車場,然後以水果刀要脅女子給他幾千元,後經女方央求不要作惡,問他是否遇上困難?吳嫌聽聞後收手離去,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將吳嫌依竊盜、強盜未遂等罪分別判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及3年,本案仍可上訴。吳嫌另案於新竹監獄服刑中。
判決指出,有多次搶奪、竊盜前科的吳芳慶,去年11月7日犯案前,先於桃市楊梅區武營街以慣用的自備鑰匙竊得機車代步,隨即四處亂逛,當天下午3點,行經楊梅區高鵬二街巷內社區時,正巧身著套裝、高跟鞋的OL也騎車返家,吳嫌因此騎著機車尾隨她進入社區的地下停車場,手持水果刀指向OL的腰際,再伸手拿取OL放置在機車上的公事包,要求她交出現金;經OL哀求,問他是否遇上困難?吳聽勸,不想一錯再錯於是收手,未取任何財物即騎車離去。
OL出庭證稱,「當時吳嫌拿刀在我腰間,要我給他幾千元,刀子距離我約5至10公分;當時停車場內只有我和嫌犯,沒有其他人,當下我很害怕,吳嫌又說『他身上有刀』,讓我不敢抗拒,當天我穿高跟鞋沒辦法跑,我一直求『不要這樣』,問他是否遭遇困難,要讓被告改變心意,我怕他傷害我,我不敢動也不敢喊,根本沒辦法抗拒」。
法院審理時,吳嫌辯稱「持刀時雙方有4步之遙,伸手碰不到對方,當他靠近要拿公事包時刀子已經收起」等語,但法官認為吳嫌在孤立封閉的地下停車場持水果刀靠近OL,身型既高大又持水果刀,依現場環境狀況,OL處於孤立無援之境,依一般社會通念,已使OL難以抵抗,強盜犯行勘以認定。
法官審酌,吳姓被告前有強盜、搶奪及竊盜等多筆財產犯罪科刑紀錄,於案發當時有正當工作,因面臨債務問題,鋌而走險而為持刀強盜犯行,考量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所示之刑,並就竊盜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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