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無後...律師任管理人侵吞653萬遺產 二審逆轉判無罪
林姓、陳姓兩名老人家過世後留下遺產沒人繼承,法院指定有20年執業經驗的游姓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游女卻趁機將兩人留下得遺產共653萬元轉入自己名下,一審依背信罪判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今宣判,認為游女雖有將兩人遺產挪作他用,但事後扣除相關費用後,餘額也有轉入國庫指定帳戶,逆轉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游女是高雄一家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2015年、2018年分別被法院指定擔任林姓、陳姓亡者的遺產管理人,負責替兩名死者編製遺產清冊,清償債權或遺產歸屬國庫時協助遺產移交等事務。
2018年11月間,游女到銀行為林姓、陳姓死者開設遺產管理專戶,戶頭分別存有41萬6244元、612萬3875元遺產,沒多久,游女卻將兩人遺產共653萬元轉入自己及女兒名下,把錢用來繳納個人信用卡帳款、退還受委任案件的律師費。
高雄檢調接獲檢舉後展開追查,游女應訊時辯稱她是便宜行事,才將兩名死者存款轉入個人帳戶,讓她可以隨時取款處理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等相關遺產事務,絕對沒有侵占兩名老人家遺產,但檢方不採信她說法,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
一審法官認為,游女將兩人的遺產轉移至個人帳戶,不免產生金錢混同,難以明確區別,甚至造成後續銀行存款利息、孳息等應如何分配等問題,變更起訴法條後,依背信罪各判徒刑6月、4月,合併執行9月,得易科罰金。
高雄高分院今宣判,合議庭認為,遺產管理人依法是以自己名義,管理、清算遺產,於繼承人出現時,將遺產交還繼承人,若無人繼承時,遺產若有剩餘則交付予國庫,但與法院、國庫、繼承人間並無委任關係,並不符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的構成要件。
合議庭認為,游女雖有將受管理的遺產與個人款項混用,但她銀行個人資產合計都超過兩名老人家的遺產總額,且游女在扣除相關費用後,便將兩老的遺產餘額匯入財政部國庫署指定帳戶內,並經法院准予備查,綜合事證後,認定她不具侵占故意,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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