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酒店妹酒駕撞死人肇逃 辯「無辨識能力」求減刑被打臉
25歲官姓酒店妹3年前4月凌晨不能安全駕駛,在台南市海安路撞死晨運穆姓女子後逃逸被送辦,死者家屬見她家境困難,且死者入夢希望家人原諒肇事者,僅要她支付3萬6千元納骨塔費和解,一審認她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罪、致人於死而逃逸判6年2月,上訴二審後仍判6年2月。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是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惟在主文欄卻漏未諭知「修正前」,於法不合。
且本案難單憑成大醫院病理部生化組緊急生化檢驗報告即認定被告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0.05以上,被告應符合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撤銷改判。
台南高分院認官女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5年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1年4月,應執行6年2月。
然而,官女及委任律師主張,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因服用安眠藥,意識不清而造成憾事,家境困難,她是家中經濟支柱,犯罪情狀尚堪憫恕,請求法官減刑。
台南高分院指出,官女駕車前曾使用智慧型手機及在停車場尋找車輛,且車禍發生前,尚能察覺被害人步行在車道前而踩剎車並有往左偏移的閃避動作,車禍發生後更在救護車上使用手機與他人聯絡表示她出事了,且經鑑定她於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減損。
且她酒後駕車肇事,又未停留現場協助救護,即逕自駕車逃逸,其所為致使被害人因此喪失寶貴生命,也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犯罪情節不輕,難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法官均未予減刑。
判決指出,前年4月11日凌晨4時20分許,官女自租屋處駕駛轎車上路,沿中西區海安路1段機慢車優先道由南往北行駛,疏未注意前方穆女沿同向行走在前,因煞車不及而自後撞擊穆女,致穆女彈飛後倒地,經送醫急救後傷重不治。
未料,她肇事後駕車逃離現場,繼續往前行駛至海安路及友愛街口,撞擊街口人行道擋車樁及美髮店門柱,再倒車往右轉駛入友愛街,又撞擊路旁路燈桿而致安全氣囊爆開後,才停在該處。
她否認喝酒,自稱服用安眠藥處於夢遊狀態,但現場陪同上救護車警員表示在車內詢問官女喝了多少酒,她回覆:「有喝一點」。且經醫院2次採尿檢驗結果,體內無安眠藥成分。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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