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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供帳戶替詐團領詐款判無罪 二審翻盤...改判刑1年4月
陳姓男子去年與LINE上詐團成員合作,於去年1月,陳男將台南白、柯2名受害人匯入他帳戶中的58萬元,依指示取款後轉交給詐團成員;警循線逮捕陳男,原台南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但案經屏東地檢署改以詐欺罪起訴,而一審判陳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近日二審判決翻盤,改判陳男1年4月徒刑,緩刑5年。
判決書中,陳男於偵查時曾說,上網找尋貸款管道時,確知車手行為就是不法洗錢,但陳男卻如車手依指示提領款項,並秘密交予上游集團成員。
經檢調查,陳男曾因不符銀行核貸條件,四處申貸碰壁受挫,而LINE上自稱「陳家駿#貸款專員」的網友,竟無須陳男提出確保未來能還款的證明文件,輕率同意核撥貸款,而陳男明知迥異一般貸款流程,卻未進一步查證,並將其銀行帳戶提供另一人「楊文榮」,可見他對於詐欺犯罪行為,並非毫不知情。
再者,陳男接受指示前往銀行提款時,詐團成員於LINE上還教授他如何應對行員提問「玉山有點嚴格!」有對話紀錄可佐證,檢方認為,陳男對於匯入其帳戶中來路不明的資金,恐涉及詐欺不法,應有一定認知;對此,陳男辯稱,若他不提領這些資金交予楊等人,對方將以「侵占」提告,但LINE對話紀錄中,詐團陳、楊等人並無恐嚇他的言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酌,陳男明知不法,竟為能貸款借錢,將個人帳戶提供詐團使用,還配合提款當車手,且犯後否認犯行;不過,上訴二審時,陳男已和白、柯2人達成和解賠償;法院考量,陳男並無前科且為初犯,犯行時仍為學生,倘若日後自新以勞力賺取金錢,比起入監服刑更能糾正偏差行為,因此,二審宣判陳男1年4月徒刑,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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