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副市長許志堅收賄入監 獲准假釋付保護管束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被控收賄、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遭判刑10年定讞,108年3月入監服刑。高等法院日前裁准許志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可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許志堅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經最高法院判刑定讞,並於監獄執行中,今年9月19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由台灣高等檢察署向高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合議庭裁定許志堅付保護管束,可抗告。
全案起於,許志堅被控自民國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新台幣509萬元、香奈兒錶1只、蕭邦錶2只、金條2條等賄賂,合計約615萬6350元。
判決指出,許志堅收賄手法包括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到周麗惠掌握的公司坐領每月4萬元乾薪,另每月收受周女3萬元現金,並轉交給父親作為孝親費用,又藉由生日、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名錶、金條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處許志堅10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於108年3月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許志堅於同年3月12日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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