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同事兒免費收近2噸廢棄物 彰化公務員圖利3萬元恐丟飯碗
時任彰化市公所垃圾轉運站班長王江浪受柯姓同事請託,替柯的兒子載運近2噸廢棄物讓他免付3萬多元處理費,一審被依圖利罪判1年4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王上訴主張褫奪公權恐讓他丟飯碗,二審認為,王犯圖利罪依法應褫奪公權,無裁量空間,雖值得同情,仍判處駁回,可上訴。
經查,王江浪是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清潔隊草子埔垃圾轉運站班長,他受柯姓同事請求,幫柯的兒子等人處理鐵板燒店面拆除、裝潢及修繕的廢棄物,王基於同事情誼,卻明知違背法令,2021年3月至5月間答應替柯子,以9車次載運並傾倒、堆置在草子埔垃圾轉運站內。
王替柯子載運的廢棄物達1.935公噸,圖利柯子等人獲得免於支付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費用之不法利益,一共3萬7800元。
彰化地院一審考量,王江浪偵查中自白,且沒有實際所得,依貪汙治罪條例第8項第2款規定予以減刑,另其圖柯子減省廢棄物處理費3萬7800元,在5萬元以下,犯罪情節輕微,再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刑。
彰院認為,王對主管監督之垃圾轉運站有管制清運車輛進出事務之權責,卻圖利柯的兒子,無視法令存在,考量事後也委由環保公司將本案廢棄物全數載離回復原狀,犯後態度良好,依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1年4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伍萬元,褫奪公權2年。
王江浪不服,並僅就彰院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上訴,表示認為一審判刑過重,尤其針對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將導致他無法繼續在清潔隊工作。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王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是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經2次減刑後,法定最低本刑僅1年3月,並審酌王犯後坦承、圖利金額不高,一審量處1年4月已屬偏低刑度,並宣告緩刑,已是對王有利量刑。
二審也說,王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經判有期徒刑,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應宣告褫奪公權,非法院所得審酌裁量之事項。
二審坦言,王江浪經褫奪公權後無法於清潔隊繼續任職,固值同情,然法官仍需遵守法律規範審判,無從拒卻法律之適用,認定王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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