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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汙案 法院裁定延押2月
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涉嫌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等案,陳凱凌認罪繳回180萬元,一審依貪汙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以為防止陳逃亡,以確保此案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裁定自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台南地院說,延長羈押理由包括,陳凱凌因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洗錢等罪。
因陳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台南地院法官再次訊問後,認陳所犯上開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8月16日一審判決有期徒刑8年,如日後判決經確定,勢必將面臨徒刑執行。
法官考量陳長年所累積於政商、國內外人脈與資力,可認其有籌措相當現金經濟能力及人脈,再參以此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備受矚目,陳在面對上開重刑,依一般合理判斷,迴避司法審判或未來確定後刑罰執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為防止陳逃亡,以確此案後續上訴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並衡酌社會秩序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為對陳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手段,裁定自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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