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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商承租農地蓋鐵皮屋被認定違建 自拆向地主索賠近300萬敗訴
蔡姓水果商於2019年向賈姓地主承租位於屏東新埤的農地,他申請變更後蓋起占地近300坪的鐵皮屋作集貨使用,遭縣府認定是違章建築,蔡男向賈男要求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未果,他為避免受罰而自行拆除,蔡事後認為賈未履行租賃契約,向對方求償264萬多元,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定2人租約性質不屬於租地建屋,判駁回,可上訴。
蔡男主張,他在2019向賈男承租土地時,就有告知對方要蓋遮蔽性鐵皮屋,且契約明訂他可以為了集貨目的,在承租的土地上搭建鐵皮鋼骨建物,而在2020年完工後,被縣府通知該建物是違章建築,需補辦建造執照,未料要求賈姓地主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時,遭到對方置之不理,造成他為避免受罰而自行拆除,認為賈男必須負起賠償責任,向對方求償建築與拆除的費用合計264萬9710元。
賈姓地主則表示,該筆土地經蔡男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後,可作為停車場使用,若設置圍籬或遮蓋物的透空率應達70%以上,不能是封閉式建築,且2人簽立的租賃契約並未約定需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蔡男自行搭建廠房式鐵皮屋的行為是他自己違約在先,不得請求賠償。
法院經查,2人簽訂的租賃契約,不屬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租約,也沒有明文記載賈男有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的給付義務,另參照證人證詞,蔡男承租的目的為停車及集貨使用,而搭設鐵皮屋是附帶需求,並非租賃契約的主要目的,認定蔡男要求地主賠償無理由,判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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