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烏龍...文末漏掉檢察官姓名 上訴坦言疏失補正
台中地檢署起訴曾姓女子涉嫌誹謗,台中地院卻發現,檢方起訴書文末沒有檢察官簽名,以違背法律程序判決不受理,檢方上訴坦言是重大疏漏,要上級審斟酌能否補正;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本件起訴書「原本」、「正本」是否都沒簽名仍不明,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中院另為適當處理。
台中地檢署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地檢將依法盡速補正,並請地院依法判決。
台中地檢署起訴指出,曾姓女子和外籍男子有感情糾紛,透過IG以英文指摘涉於私德和公共利益無關文字,並以標注方式將男子任職公司、客戶、其加入的運動俱樂部及妻子公司都揭露,經對方提告,檢方認為曾女同時涉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303條第1款分別規定,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製作人簽名,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院發現,本件檢察官起訴書未有檢察官署名,且起訴書末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經書記官蓋章,因此本件起訴書顯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直接諭知不受理。
台中地檢署上訴,坦言彰顯哪一位檢察官起訴的「檢察官」欄內,沒有檢察官姓名只有「檢察官」3個字,此項重大疏漏,已使該起訴書不備起訴書品質,難認有起訴效力,一審不受理判決並無誤。
檢方說,為訴訟效率,這項缺漏是否有補正空間,而容許承辦檢察官依法院裁定來補正,中檢也直言「類似起訴書上無檢察官署名案件,幾未得見」,因此無法尋得司法實務對於能否補正的明確見解,所以上訴讓上級審再度斟酌,表達明確見解。
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刑訴法第52條第2項規定起訴書「正本」是書記官依檢察官的「原本」製作,本案正本由書記官製作,自無須檢察官簽名,但原本中檢察官是否也未署名,一審未查,因此究竟是正本、原本不符,還是原本也未署名,實屬不明。
而若起訴書原本檢察官沒簽名,是可依刑訴法第273條第6項,非不可裁定命補正,認為檢方上訴有理由,判撤銷發回台中地院另為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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