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東港鎮長賄選一審判當選無效 黃禎祥:將上訴
屏東縣東港鎮長選舉落選人林漢丑對鎮長黃禎祥提當選無效之訴,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禎祥參加某鎮民A2的入厝活動,起初否認致贈禮金,之後卻改稱交付紅包2千元,對方未收,法院審理時又說給1600元紅包,比對相關說法,認定黃說詞反覆、不一,認為黃禎祥為圖勝選,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屏東地院一審判當選無效。黃禎祥表示,將會上訴。
屏東縣府民政處表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二審判決定讞,若二審判決當選無效將解職。若任期超過兩年要補選,若任期不到兩年,縣府將派代。
判決指出,落選人林漢丑提告主張,黃禎祥在競選期間賄選,去年11月5日晚間9點,黃未收到邀請,也與A2素不相識,就參加A2入厝餐會,拿出1600元向A2賄選。
判決指出,黃辯稱,他與A2並非素不相識,參加A2入厝餐會,沒有偕同競選團隊,是基於私交到場祝賀並致贈禮金,沒有交付賄款影響選情,此部分經屏東地檢署不起訴,高雄高分檢駁回再議。
合議庭認為,黃在刑事案件警詢時否認致贈禮金,之後又改稱交付2000元紅包,但A2沒有收,又在本院對於交付1600元給A2的部分不爭執,黃禎祥歷次陳述反覆、不一。反觀A2警詢、偵訊時,始終都表示有收受黃所交付1600元,認為A2對與黃禎祥沒有仇恨或利害關係,立場中立。
合議庭認為,根據A2證述,黃禎祥在參選後,透過A2友人介紹,向A2拜票,可知A2與黃勉強可稱認識,別無其他交情。A2也未邀請黃參與入厝活動。再者,黃警詢時否認交付入厝禮金,可證黃明知候選人在選舉期間積極參與選區內各類禮俗活動雖屬常態,但對於有投票權的選民,若沒有合理堅強理由,應避免交付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物品,否則容易啟人疑竇。
合議庭認為,A2在去年11月5日辦理入厝活動,距選舉不到1個月,競爭激烈,候選人行為均易影響選民投票,黃禎祥與A2別無其他交情,黃未獲邀逕自參與,顯然出自選舉目的,藉以增加曝光,黃也自承活動期間向對方拜票,黃卻在活動散場前,交付1600元給A2,令A2增加心理負擔,A2還出言提醒,「選舉期間這樣不太好」拒絕黃,黃仍執意為之,導致A2迫於人情壓力,而允受。
合議庭認為,A2的入厝活動都是A2的親朋好友、員工與廠商,經A2邀請參加,黃禎祥沒有受邀,自不能與其他活動與會者相提並論。認定黃禎祥為了圖勝選,對有投票權民眾交付賄賂,當選無效成立,全案可上訴。
2022屏東縣東港鎮長選舉,共兩人登記,民進黨籍林漢丑拿下8748票,無黨籍黃禎祥以1萬6098票當選,兩人相差735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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