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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涉共諜案 更二審改判有罪
台商薛楨純被控替大陸官員向調查官刺探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父女的入出境資料,薛否認稱「習慣吹牛」,一審仍依國安法判有罪,二審、更一審改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犯修正前的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社會安定未遂罪,判刑一年二月,可上訴。
薛楨純二○○二年自陸軍防空飛彈指揮部下士除役,後來任職數位科技公司,因經商頻繁往返兩岸。檢方起訴他二○一四年在大陸廣州與中國國家安全部第四局官員「王總」與「小鄭」餐敘,兩人請薛引薦政府官員、執政黨民代、政黨幹部蒐集我國外交往來資訊。
據調查,薛因碩士在職專班修課結識新北市調查處賴姓調查官,兩度在同學聚餐向賴詢問李洪志父女入出境資料,提及「大陸那邊需要情資,如果你提供的話,對方也會提供情資給你」,賴回報調查局查獲薛。
薛否認,稱「習慣吹牛」、「胡扯」,一審判刑一年二月;二審、更一審認檢方舉證不足,改判無罪,但判決被撤銷。
更二審認為入出境資訊是公務上應祕密文書、我國嚴格管制重要資訊,若任由大陸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輕易取得特定人士入出境資料,恐危及個人居住遷徙自由、人身安全、隱私,動搖我國維護自由民主社會體制重要基石,達足以危害社會安定程度。
法官審酌薛曾經就讀中正預校、當預備軍官,較一般人更知悉國家效忠的重要性,卻罔顧國家栽培照顧,刺探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訊,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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