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飛龍瀑布溯溪成「危險共同體」釀5死 檢偵結:無人應負刑事責任
屏東縣霧台鄉飛龍瀑布5月20日有10人溯溪團遇山洪,釀5死憾事,經檢方調查,該團為自主同好相約成行,成員間相互居於信賴、依存、安全、照顧的保證人地位,形成「危險共同體」,5人死因均為意外,家屬對死因皆無意見,屏東地方檢察署日前偵結,認定此案無他殺嫌疑,也沒有需對死亡結果應負刑事責任的人。
檢方經查,該團為純結伴出遊,先由陳男建立臉書活動頁、成立LINE群組,作為聯繫管道,之後由陳男和蕭男提出活動計畫供成員參考並討論行程細節,所有成員均有編輯修改權限,為各別自費參加,無領隊及嚮導職務分工,也沒有共同投保保險或委由任何旅行社承辦,不屬於營利行為。
檢方指出,溪降活動危險性不亞於登山、潛水等,為完成此等危險性較高的活動,成員彼此間需信賴、互助、照顧,以排除難以預測的種種風險,且該團成員皆知悉是為參加危險性較高的活動而結伴,參與成員間就都應相互居於信賴、依存、安全、照顧保證人地位,形成法律上所稱的「危險共同體」。
檢方表示,該團隊在出發前已透過山友慣用的氣象APP確認活動當天降雨機率為0,當成員於5月20日下午抵達案發地點時,氣象局才再發布3次大雨特報,事故發生地鄰近測站測得1小時內降雨達102毫米,使成員們猝不及防,無事先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
檢方認為,該團成員多為具溪降經驗或專業,對於天侯、路線、個人裝備、公裝、技術裝備等分配及動線均規畫縝密,難認有應注意未注意之處,而天候變化遠超乎成員們預期,突遇暴雨猛流,造成陳男、彭女、黃男、陳女因溺水導致呼吸衰竭死亡,另蕭男則因顱腦損傷併右腳骨折及溺水死亡,其餘5名生還者於過程中已盡力搶救,不足以認定生還者對於死者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有過失、在客觀上有防果可能性,認定5人死亡皆屬意外,無其他應負刑事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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