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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無權拒國民法官 司法官籲修法
國民法官法上路以來,不少當事人聲請不要讓國民法官審,目前只有新北跟新竹兩個法院各裁准一件;當事人沒有權利拒絕國民法官,也成為國民法官新制的一大問題。
有司法官認為,台灣的國民法官法第六條並沒有給被告單方面決定權,因為國民參審制度學習日本,導致人民審判是義務,被告單方面不能決定改由三位職業法官審理;但在美國,人民審判是權力,被告如果認為在辯護上對其有利,可以單方面選擇改由三位職業法官審理,建議台灣應該改為被告有單方面的程序決定權。
新北地院日前審理單親母親因感情、經濟等因素,去年悶死兒子後持刀自殘被救回的案件,當初律師以被告已認罪,媒體報導將造成巨大精神壓力,且悖離保護兒童權益,還有國民法官見詳盡網路新聞媒體報導生預斷、偏見等三大理由要求不行國民參審。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當事人雖認罪,但仍在是否符合自首減刑、情堪憫恕等規定上有歧見,另外案件如何量刑亦為社會大眾關注,最後仍裁定以國民法官參審。
另外,目前各地有不少採國民法官審理的都是酒駕撞死人的案子,不少當事人都曾表達不想用國民法官審。
觀察新北目前已宣判的國民法官法合議庭中,國民法官對於參審的心得,多半提到「實際參與審判過程後,更能理解法官平時工作」等;法界人士形容,拿國民法官當司改成績,其實只是要分擔法官被罵恐龍的責任。
有司法官認為,國民法官制所投入的資源大於實際效應,被告的程序決定權,比不上與案件不相關的人民對於司法良好的觀感,以及正確的司法常識,「但這常識的建立,應該是學校公民老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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