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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身條款合憲 35死囚翻盤失敗
卅五名死囚主張更二審上訴最高法院後都由同一法官審理,質疑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俗稱「連身條款」和刑事訴訟法等規定違憲,聲請解釋、補充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憲法法庭昨認定連身規定未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判合憲。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相關機關二年內應修法。
本號判決共併五十二案審理,只有犯詐欺的郭泰慶、傷害父親致死的黃志豪,因聲請再審法官是作成確定判決法官,憲法法庭指郭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另廢棄最高法院對黃的刑事裁定、發回。其餘聲請人請求駁回,卅五名死囚無法由判決獲得救濟。
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案件經二次發回更審,再上訴第三審(更二連身條款)」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重大連身條款)」應由原同一承審法官審理,卅八名關押死囚有卅五人質疑造成審判不公。
憲法法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指的是法官就同一案件的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釋字第一七八號「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的解釋,也不必補充或變更。
憲法法庭指出,無論是「更二連身」或「重大連身」條款,符合事前訂定、一般適用要求,且有助提升裁判效率、促進終審法院統一裁判見解。更二連身條款在案件的前三次上訴,都是以電腦隨機分案決定承審法官,重大連身條款案件也至少在第一次上訴第三審時隨機分案,符合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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