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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少將將公發洗衣機寄回家用的代價 遭重判12年徒刑

前陸軍金防部參謀長林帝志(現已改名)涉嫌將公發洗衣機寄回台灣家中使用,遭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以犯侵占公用財物罪,遭金門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此案雖經法院引用條文,宣示涉案者侵占財物為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應減輕其刑,12年刑期顯重判。分析判決書內容,可能與審酌被告所侵占系爭洗衣機價格僅7990元,被告雖於犯後屢屢故作與實情不符答辯,並有掩飾,協請他人圓謊,且須待查得明確事證後,才願坦承案情有關。林帝志在軍中因募兵成效良好,前程原被看好,貪小便宜為一台洗衣機遭判重刑。

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林帝志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108年10月4日間,擔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106年12月間,知悉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為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為添購每台價格7990元的洗衣機,先置放在參謀長辦公室,待副參謀長鄭有為從台灣返回金門後,再交予其使用。

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指示蘇姓駕駛兵,詢問鄭姓副參謀長,是否使用洗衣機,鄭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林帝志指示蘇兵,將洗衣機暫置參謀長辦公室庫房,107年1月4日,指示不知情蘇姓、呂姓駕駛兵,將未開包裝洗衣機,以戰督車載到金門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所,託運寄送至林帝志台南市住處,由其妻收下,將洗衣機侵占為己用。

金防部傳開洗衣機消息後,林帝志107年6月7日晚間在參謀長辦公室,自費8000元交付予蘇呂兩兵,指示兩人前往市區採購相同型洗衣機運回營區,交代別被部隊發現。

林帝志獲悉因侵占洗衣機遭司法偵辦,將自購洗衣機私下運至不知情金門友人處,與友人商議提供洗衣機予友人使用,請託友人出具一張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註明這台洗衣機是一年多前交予陳瑞堂使用。法院認為這是試圖掩飾其將系爭洗衣機侵占入己之行為。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109年10月29日上午8時30分,前往陳瑞堂工務所查扣這台洗衣機。

法院認為,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審酌被告所侵占系爭洗衣機價格僅7990元,被告雖於犯後屢屢故作與實情不符之答辯,並有掩飾,協請他人圓謊,且須待查得明確事證後,才願坦承案情,惟此皆屬犯後態度之量刑審酌事項,尚難認被告侵占系爭洗衣機當下的情節重大。

林帝志任南部砲指部指揮官時因募兵成效良好,前程看好,軍媒還曾專訪,卻因貪小便宜為一台洗衣機遭判重刑,軍內唏噓不已。圖/軍聞社資料照
林帝志任南部砲指部指揮官時因募兵成效良好,前程看好,軍媒還曾專訪,卻因貪小便宜為一台洗衣機遭判重刑,軍內唏噓不已。圖/軍聞社資料照

侵占 金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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