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級毒品判死或無期刑 法官坦言「判不下去」
毒品氾濫,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等無不卯足全力宣傳反毒,憲法法庭昨對販賣一級毒品的毒販「減刑」的判決一出爐,輿論大多負面批判,甚至質疑「即使販毒小事,引誘吸毒是大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沒有區分販賣重量、頻率,不少法官坦言「判不下去」。
聲請釋憲的謝淑芬被認定二○○八年與同居男友共同販賣海洛因三次,被判刑十五年三月定讞。謝女說,當年她才十九歲,只因男友是毒販,她不小心接了三通電話,就被判重刑,刑度甚至比男友還重,只能與家人、襁褓中的幼子隔離。謝女批評不去重罰真正的毒販,把責任、過錯全都加諸她身上,真的沒有違憲嗎?
在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書中指出,同樣是販賣第一級毒品,但樣態甚廣,例如有跨國性、組織犯罪集團從事大宗走私、販賣,也有地區中盤、小盤,末端則是直接賣給吸毒者,同屬販賣行為確有明顯「級距」,所造成的危害自然也不一樣。
聲請人、台南高分院刑事第二庭表示,面對這種狀況,實在無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兩種法定刑來簡單應對、評價,法院就個案犯罪情節、危害和不法程度找不到相對稱的法定刑,又不願意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在別無選擇下只好勉強以刑法「情堪憫恕」條款減刑。第二庭指出,與其爭執個案是不是符合情堪憫恕要件,不如討論法定刑過重、僵化的問題。
大法官詹森林在不同意見書中表示,他相信許多基層法官在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時,實在判不下去,聲請法官也一語道破面臨的窘境,釋憲者怎可繼續無動於衷。詹森林拿殺人罪來對比,指殺人罪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而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造成危害的「劫持、控制使用中航空器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販賣第一級毒品通常沒直接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卻只能判死刑或剝奪終身自由,不用說就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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