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續攤一半朋友跑了 3人付不出1萬5酒錢被送警局
潘姓男子和蔣姓男子等7人到高雄一家舞廳消費,因身上錢沒帶夠,付不出1萬5110元費用,被店家認為是蓄意詐欺,報警提告,但潘男等人喊冤,稱是店家帳單灌水,沒付錢是消費糾紛,怎料被店家提告詐欺,高雄地院法官發現,潘男等人事後曾打電話請朋友付款卻沒人接,3人應是誤認酒店有好友會付錢才前往消費,行為與詐欺罪構成要件有別,判潘男等3人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2月21日凌晨潘男、蔣男、朱男等人先到五福路一家KTV唱歌,當時潘男提議到苓雅區一家酒店續攤,一行7人隨即轉移陣地至酒店,但朱男等4人先後藉機離開,酒店僅剩潘男、蔣男及潘男胞弟等3人。
當天凌晨2時許,潘男等人準備離開時,酒店服務生送上1萬5110元帳單,在場的潘男卻因為錢帶不夠,加上質疑帳單比他們估算多出2000元,與店家起了爭執,最後由酒店報警。
酒店質疑潘男等人入場時就故意想吃「霸王餐」,對潘男、蔣男等3人提告詐欺,檢方調查後,認為潘男等3人沒帶夠錢還上酒店,偵結依詐欺罪將3人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潘男喊冤,稱當天是估算消費金額比店家少,才提議到警局講帳單問題,怎料警察只讓他們打1、2通電話找朋友付錢,找不到人就被依詐欺移送;蔣男也喊冤,稱酒店灌水帳單,他帶的錢也夠付錢,是酒店灌水,才會要求他們報警,應該付款我們就會付款。
法官審理時,根據酒店提供的帳單,證實當時確實有7人到店消費,最後僅剩潘男等3人留下,另根據潘男等3人說法,當時到酒店消費,是在KTV時同行其中1人提議,7人才改到酒店續攤,但3人應是誤認消費款項會由其他人支付,才會前往消費。
法官認為,若潘男等3人蓄意詐欺,在其他4名好友先後離去後,應該也會找機會離開,不可能繼續留在酒店、喝酒,且3人結帳時,確實也有打電話給朋友前來付款,只是找不到人,才由業者報警,綜合事證,潘男、蔣男、潘男胞弟等3人行為與詐欺構成要件有別,判3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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