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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約少女半夜公園打野砲 色討裸照一、二審都判3年半
台中陳姓職業軍人透過臉書認識1名國中少女,2度約她半夜到公園石椅上性交、回家發生關係,並引誘對方自拍胸部裸照給他看,法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等4罪判他3年6月;陳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二審認為陳短時間犯數罪,侵害少女身心不足同情,判處駁回,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2021年4月擔任現役軍人期間,上網和13歲交往、約出見面,還2度在神岡區某公園的戶外石椅上性交,或回少女家發生關係,同年8月再傳訊說「我想看」引誘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照片傳給他。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坦承不諱和少女、少女父親證詞相符,並有驗傷、對話紀錄佐證,陳雖辯稱以為少女未滿16歲,不清楚她未滿14歲,但少女表示和陳都是假日半夜出去,自己在IG上自介標註國三、14等,認定陳主觀上應認為少女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
少女證稱,陳都會開口要求她拍一些性感裸露照片給他,有幾次沒傳陳就跟她吵架,若陳沒要自己不會主動傳,法院勘驗對話發現,陳曾說「我想看胸部」、「我想看」等引誘少女自拍傳給他。
一審考量,陳犯後坦承,雖以50萬元和少女及父親調解成立,但未依調解內容給付,依3個現役軍人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有期徒刑8月、8月、7月,依1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3年2月,4罪應執行3年6月。
陳男不服上訴,主張其他法院就兒少性剝削也有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他犯後坦承、未違反少女意願,已經和解但因經濟因素未能履行等,請求予以減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開庭時,傳喚陳男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二審也認為,陳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身心尚在發育中,竟和她性交3次又引誘拍攝裸照給他看,短時間內多次犯罪,難認客觀上有何足引起同情,不予以減刑,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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